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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按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报市长审定的程序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事先经请示协调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两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要会签。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提交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发文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也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根据需要,原则上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等,一般不得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会前可将重点事宜向主管市长请示,亦可在会后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上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金昌政务网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还要及时在《金昌日报》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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