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力度。市经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强电力需求和电力调度管理,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推动公共节能工作。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抓紧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有关政策,加强供热计量,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五)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将建立节能专项基金,并按每年GDP增长幅度的0.05-001%相应增加,用于对节能技术进步项目、节能新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的支持及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规划和管理办法,重点要加强节能项目建设,以项目为重要手段,来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六)实施有利于促进节能的激励政策。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促进结构调整。用足用活国家有关节能降耗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该设备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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