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在对原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适度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筹资机制。
(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四)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第三条 各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以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在市区范围内实行保障对象、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结算办法四统一。
第四条 各区城镇居民中,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外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按照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筹资机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
第六条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00元,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70元(2007年已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100元的,2008年度续保缴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