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各司其职,构建防范网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大医疗纠纷防范网络的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重大医疗纠纷的出现,同时对出现的重大医疗纠纷及时报告,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三)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
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的规定,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医闹”,控制重大医疗纠纷事态的扩大。
(四)民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医疗纠纷中贫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要落实联络人员,实行例会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共同做好重大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六)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事故防范意识,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
三、完善报告制度,严格处置程序
(一)全市实行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处置程序(见附表)。
(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程序:当接到院方、患方的报告后,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办公室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现状后,逐级汇报。并将信息通报当地公安局。同时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安机关处置程序:公安110和派出所接到医疗纠纷的报警后,要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处置。
(四)医疗机构处置程序: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情形或苗头时,该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本院重大医疗纠纷紧急处置预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立即接待患者或其家属,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患方的意见及目的,向患方代表介绍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尽最大努力缓和医患矛盾。
四、坚持依法处置,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