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家庭应当是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已连续一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及无其他住房,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家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按《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的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报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月交纳租金,且不得再享受租金减免,但特殊情况除外。
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月交纳房屋租金的底线不得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市本级、通川区、达县在同一区域(地段)内应执行同一个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5-60平方米,并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
(一)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生活保障证明;
2.申请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5.地方政府或房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会同民政部门、房改办及租赁户所在单位或社区组织在15日内完成审核。 有关部门应通过档案记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