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有土地净收益按5%提取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财政部门会同房改、房管、物价、民政等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划拨。
第三章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及管理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产权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区、县)房管部门单独登记,严格管理。不得将廉租住房改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售。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土地划拨供应。
政府出资收购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由房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纳入地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由房管部门负责建设并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政府出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县)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