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007年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房管部门具体承办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房改、 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区、县)符合最低收入条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由市(区、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房管、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