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7〕9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下称“14号文”)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列困难企业(指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必须于2007年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一)本文下发之前已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
(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本文下发之日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退休金的人员。
二、缴费办法及资金来源。根据1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省财政负担25%,县(市、区)财政、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负担25%、50%(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各地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后才安排下拨)。10年后的医疗费用支出,各级通过扩大覆盖面和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保障功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