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做好人、财、物的保障工作,加大执法装备、整治经费和抽检经费的投入,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级监管部门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加大震慑力度。
(三)分类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集中精力,讲究方法,拿出举措,把握节奏,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打出声势,打出气势。要用足法律法规,确保国务院提出的3大重点、8项任务、25项量化指标、12个100%目标的实现。
对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要坚决取缔;涉嫌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照不齐全的或虽有证照但达不到生产条件的,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证照不齐全或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取缔。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产品,产品存在危及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要责令召回产品,并依法严厉查处。
(四)依法行政。
各级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业主立即停业整改或退出生产经营。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要加强巡查抽检的力度和频次,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相关部门书面通知或移交办理的事项,应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形成专项整治合力,保持高压态势。要通过专项整治,指导和帮扶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作坊全面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工艺技术,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对于以解决就业、满足当地群众日常需要为主的小企业、小作坊,各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集中生产、统一管理、建立工业园等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也可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鼓励大企业指导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五)加强监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检查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行动不力、相互推诿、人财物保障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性制假问题、行业性质量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是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搞地方保护主义、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及其领导,要坚决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降级或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