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联系、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处理,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兑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定期对包括外商投资、私(民)营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发挥街道(乡镇)和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和促进再就业活动,加快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以送温暖为主要内容的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工作,支持工会建立送温暖基金。财政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送温暖活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两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积极扶持市总工会帮扶中心的日常特困救助工作;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职工大病救助等医疗补充保障机制;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基地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要帮助工会发展工会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并在资金、办公场所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动员和组织职工在加快金昌发展中建功立业。各级政府应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评选工作和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工会共同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好市政府出台的《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等劳模政策,切实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特别要做好困难劳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劳模生活待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单位职工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和职工技术协作、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活动,鼓励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学习权与发展权,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审查验收时,邀请工会组织参加,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六、支持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职工及流动从业的劳动者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政府以及劳动保障、建设、商务、经委、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协助工会做好全市私(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街道社区的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要支持工会加强改制企业、事业单位重建工会工作。中小型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中不得将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恢复。评选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文明单位,应征求候选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并作为评选的参考条件之一。工商、经委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外资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进工会建会工作。各级编办、人事部门要重视工会机构设置。工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