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金昌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工会加大工作前期参与力度,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市委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政府与同级工会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协商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工会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要与市总工会共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
《工会法》、《甘肃省实施
〈工会法〉办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都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对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时,要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
二、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重要规章制度、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集体福利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领导干部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监督,把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积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国有控股公司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并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会负责人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按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民主管理,认真做好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厂(校、院)务公开工作,落实厂(校、院)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切实把厂务公开纳入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体制和机制中。对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不建立厂(校、院)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制度、监事制度,违反有关民主管理制度,引起职工群众不满而发生不稳定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