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金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4日)废止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昌市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照规定,企业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为基数,按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医疗保险按月缴纳,不得减免,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平稳运行,减轻因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过高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后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的风险,已参保企业和未参保企业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每月3的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未改制或正在改制的企业在改制和破产终结前,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在清理债务时,应为本企业全部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留足10年的基本医疗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按《
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补充规定执行过程中,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