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仅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很多案件刚达成调解意见,当事人又反悔或者拒不履行,交警所做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造成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负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既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又提高了办案效率。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理偿,避免了扯皮和久拖不决。
第四,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警力和司法资源。首先能够有效地减轻交警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从而使交警部门能够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工作中去,减少事故的发生,创造交通平安。
二、切实做好仲裁工作,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对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仲裁法律制度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仲裁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乐意选择仲裁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各业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市、县交警部门和仲裁机构要互相支持,落实各项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仲裁工作场所,交警部门有条件的,要大力支持,尽量安排解决,以方便当事人,使仲裁工作能有效开展。
(三)分步实施,迈步推进。根据我市交警单位设置和办案职责分工以及清远仲裁委的实际,交通事故赔偿的仲裁工作,首先在市区、清新县、佛冈县进行,其余县(市)条件具备后启动。
(四)健全工作机构。为切实把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各项工作做好,及时、快捷、公正、高效地办理仲裁案件,要加强领导,健全监督和工作机构。清远仲裁委员会要选配素质好、业务强的仲裁员,参加交通事故赔偿仲裁工作,确保办案的质量;市法制局、市交警支队等分管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加强指导督促,纳入本单位业务抓紧抓好,为建设和谐清远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