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行政许可制度。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办大型群众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举办活动日20天前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主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条件以及活动的场所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昨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办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属地公安局,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布置,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抽调足够的警力参加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保工作措施,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
三、贯彻“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群众性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承办单位要按照《条例》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组织人员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员和工作人员,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四、法人及其他组织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会、商品(品牌)推介会、彩票销售等属于经营性商业活动的,其聘请的保安人员,必须符合《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办单位须按《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第九、第
十一条规定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安全工作责任。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加强安保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保工作措施。
五、对经公安机关审核许可,但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群众性活动规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