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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应对本公司所属厂矿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设点单位应当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职或者兼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制度、措施和经费,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经费按照防空警报设施造价的3-7%计算。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确因建筑物改造或者市政动迁需要拆除或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区人防办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人防办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人防办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和审核意见书10个工作日做出书面审批答复。
  拆除或迁移所需经费由拆除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共同就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到县、区、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战时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决定。
  平时重大灾害和组织演练的警报信号发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试鸣前5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各新闻媒体、移动、联通、电信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参加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一条 警报设点单位接到市发放警报信号的指令后,必须按规定作好发放准备,并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或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履行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义务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防办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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