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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宾馆、餐饮、洗浴、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
  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六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
  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新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用水量。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确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对灌区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二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坏和拆除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
  (二)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
  (三)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四)其他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为。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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