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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我市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条 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原则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本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
  农业用水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供水、按量收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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