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质疑或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市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正决策方案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泄露政府决策事项秘密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政府重大决策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