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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十)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订,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统筹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二章 方案准备

  第六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提出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并进行风险测定。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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