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郑玉生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昌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县、区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四)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五)制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市管干部的人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