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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5、符合金昌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2、现住房证明或住房租赁合同;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受理和审核

  经所在地社区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签注意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和审核,填写《金昌市廉租住房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公示和审批

  经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社区在本辖区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做出保障方式的决定。

  第十六条 轮候

  (一)申请家庭轮候顺序,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确定。

  (二)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轮候顺序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签约

  (一)租赁住房补贴发放

  批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与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金昌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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