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07〕31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6〕149号)和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督〔2006〕2号)要求,从2006年开始,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促进县(市、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区域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区域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其他各类学校教育的整体协调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高度来重视此项工作。
二、督导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内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的领导职责、深化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大经费投入与管理、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
四、督导评估办法:我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按照省统一规划部署,采取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对照《督导评估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市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组织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内接受一次省级督导评估。
各(市、区)在每年的10月底前都应按照《四川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评、自我打分,并将自评报告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