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降档排名。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降档排名。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市属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得30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目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省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省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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