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达州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市、区)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