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审批。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背事实和泄露国家秘密。
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引导舆论的需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领导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出席,发布相关新闻并答记者问。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应根据舆论引导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介绍本部门全局性工作或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不断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八、市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负责指导,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具体实施。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确定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要就本地区、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主动开展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本地、本部门新闻发布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进展情况,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有及其联络员年度确认制度。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挑选一名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精通业务,具备一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专业知识的同志作为新闻发言人,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的作法设立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十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周密安排、精心策划好新闻发布工作。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认真策划和选择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机制,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建立重要信息核实机制,拟定对外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新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