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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批复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你们《关于提高市属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请示》(达市经〔2007〕31号)悉。经2007年4月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市属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市属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从2007年3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0元,按150元标准执行。
二、
市属国企离岗待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从2007年3月起按照新标准每人每月15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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