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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川区“9·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川区“9·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市安监局、监察局:

  你局《关于通川区“9·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的请示》(达市安监〔2007〕28号)悉。经2007年2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此次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现批复如下:

  一、对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向峰,“9·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陈明学,中共党员,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杨作明,中共党员,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张秀全,中共党员,达州市宏威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此次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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