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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保问题的批复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保问题的批复
(达市府函〔2007〕95号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转发达州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保问题实施意见的请示》(达市工发〔2007〕93号)悉。经2007年4月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关于该事项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级以上职工劳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岗和下岗的省部级以上劳模,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个人交纳部分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单位交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交纳,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失业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底以前为已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一次性交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省、市两级政府和工会承担。

  二、将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全部纳入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将其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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