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复
(达市府函〔2007〕104号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市物价局、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安监局:
你们《关于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达市价〔2007〕6号)悉。经2007年4月1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物价局等6部门代拟的《达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会议所提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发布施行。
二、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手续费,按当年实际入库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总额3%的比例在基金支出中列支。
三、设立举报制度,对偷逃税费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