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达州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7〕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达州市解决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达州市解决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劳动模范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怀,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5部门关于切实解决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解决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医疗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级以上职工劳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岗的省部级以上劳模,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劳模本人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
(二)下岗的省部级以上劳模,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
(三)失业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
(四)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部级以上劳模,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本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保险费实际支出水平,在2007年5月底以前为已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分级承担(详见附表)。
(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所在地省属以上单位管理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纳入当地统筹安排范围,省属以上单位要主动与省部级以上劳模所在地劳动、工会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这部分劳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