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49号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1号),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县、市、区要立即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按“五定”(项目、资金、时间、责任人、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
二、要强化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大处罚力度。
三、所有煤矿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并实现联网运行,逾期未建成或运行不正常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强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6万吨/年以上矿井今年年底前必须达到三级标准,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逾期未达到三级的,一律停产整顿。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国土部门要规划好矿权设置,依法及时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爆炸物品的监管。
六、切实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第二阶段煤矿关闭任务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3号)文件精神,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省政府公告我市关闭的47处矿井中尚未关闭的煤矿,必须在6月底前关闭到位,对不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同时要加强对已关矿井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凡应关未关、应立即吊销证照而未吊销证照的或死灰复燃的矿井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