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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皖政〔2007〕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推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跨越发展、加快崛起进程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省、市、县级(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三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是其他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缴标准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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