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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7〕26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中央、省驻达各单位:

  我市自1997年12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还很不平衡,部分单位、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缴存住房公积金、随意停缴缓缴、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低、缴存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基本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同时,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总量,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职工再就业有序流动;有利于吸纳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加快城镇人口集聚,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带头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力做好财政拔款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的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已将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纳入2007年政府支出预算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6〕258号)的要求,将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坚决杜绝只扣不补现象;尚未将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政府支出预算的县(市、区)政府,要务必于2007年将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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