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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明确职责,规范职能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是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地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路路政管理、路权路产保护的检查指导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作。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大中修和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四)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新设公路管理机构。其现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作。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对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好村道的养护问题。

  四、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依据川交发〔2006〕71号文件精神,省交通厅按10万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补助县、乡公路的大中修工程。

  (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县(市、区)为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稽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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