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要严格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3号)规定,落实国家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连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批复。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办法后,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地区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确保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三)改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加强协调, 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特别是杜绝市、区重复或交叉检查,避免对门店的同类商品进行重复检查;执法抽查比例和频率,应按法定要求从低掌握,各部门对已检查的连锁企业应出具已检证明。
(四)加大项目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对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的建设贴息。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对连锁经营企业开拓城乡市场予以必要的支持。国土资源、电力部门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要项目依法给予用地和电价优惠。商业银行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连锁经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要按照区别对待、调整结构的要求,在严把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中小连锁经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社会担保体系,解决连锁经营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引导连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
(五)大力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公安交管机关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对连锁经营企业配送车辆,特别是生鲜食品配送车辆在城区中小街道给予临时停靠便利,在交通干道和繁华路段处于非交通高峰时段给予临时停靠便利。
四、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组织协调,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要着力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为连锁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