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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7〕27号 二○○七年六月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7〕33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今年以来,我市共发生煤矿事故21起,死亡31人,占省政府下达我市死亡控制指标的50%。特别是进入4月以来,事故高发的势头有所抬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事故3起,死亡13人,三起事故均发生在资源整合(含独立扩能)矿井,说明资源整合(含独立扩能)矿井是我们监控的重点。最近,省政府确定了3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我市有6个县(市)被列入其中,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务必警钟长鸣,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责任,靠前指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日常监管的主要责任,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落实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对责任制落实情况、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市政府督察室要加强督察,市安委会每季度要定期通报。

  三、强化监管,务求实效

  (一)彻底解决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煤矿安全生产核心在现场,重点在基层,难点在落实,关键在监管,落实煤矿监管必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办〔2002〕148号)规定,每2个煤矿必须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省安监局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组建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凡未按规定配备驻矿安监员的,必须按规定配备,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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