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Ⅳ级:由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 Ⅲ、Ⅳ级应急响应
4.1 启动
发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市政府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处置,同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县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处置,同时启动本预案。
4.1.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省委或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4.1.2 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发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定。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中,如遇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1.3 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1)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
(2)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言人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言人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
(3)新闻发布的地点、时间及场次安排等,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情况而定。
(4)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吹风会、发送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5)新闻发布应优先安排省级驻达、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参加。
4.1.4 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在获得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有关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新闻中心,并尽可能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及引导工作。
4.1.5 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有关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4.1.6 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