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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家装装饰装修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人。
  因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家装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家装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三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装市场,建立方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配套服务体系。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做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咨询服务工作,为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以及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询、调阅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有关的技术文件、内业资料、合同、质量报告、装饰装修材料合格证等资料、文件;
  (三)检查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书;
  (四)对涉嫌违法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生产工具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三)向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建筑装饰装修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接到当事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为举报人保密,并在十日内答复当事人;对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三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作规定的,由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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