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资金分配。县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下同),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属于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国家申报,并按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要求分配下达到县财政部门,抄送所在市财政部门;属于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部门或省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县财政部门,抄送所在市财政部门。省对县安排的专项拨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要求县配套。
(五)政府性债务管理。县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为单位统一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划分,核对一致并签署交接协议报省财政部门,由市县分别偿还到期债务,逾期不还的,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市县财政扣款。
(六)预算编制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县级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政策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县执行。
(七)资金调度管理。县财政国库资金留解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资金调度、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及各种财政借款,均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到县。
(八)财政结算办理。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政策规定,年终就相关结算数据与县财政部门核对后,通过市财政部门对县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市对县的有关结算事项及时上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九)预算执行管理。县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直接报省财政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财政部门。需答复和办理的事项,省财政部门将结果直接反馈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部门。
(十)财源建设工作。省财政部门指导县财政部门制定财源建设规划,考察论证财源建设项目,协调解决财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车辆编控管理。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政企合一的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的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审批管理事宜,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十二)资产管理。省直各部门下拨到县的固定资产,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对县办理调拨、划转手续。
三、切实做好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龙江、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纳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确保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二)建立促进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的奖惩机制,省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做好督导和检查工作。对在资金、工作上支持县力度大、各项工作完成好的市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市予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