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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7〕8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财政管理体制是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职责、权力以及分配关系的根本制度,在整个经济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我省近几年实行的财政收支核定到地市、县(市),通过地市进行结算的财政管理体制,对规范省、市(包括大兴安岭地区,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收支划分,有效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充分调动市级财政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管理层次、理顺分配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兼顾利益,在不改变省、市、县利益分配格局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放权提效,管理重心下移,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明晰权责,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财政管理权力和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利益均衡,关系明晰;促进发展,有利于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全省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三)总体目标。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明确职能、规范制度、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建立权责明晰、管理高效、调控有力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
  二、省对县财政体制管理权限
  (一)财政收支核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1994年省政府确定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县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基数由省直接核定。
  (二)税收返还核定。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财政收入的上划基数和税收返还直接核定到县(其中营业税上划基数的核定不包括哈尔滨市所辖县)。
  (三)转移支付核定。省对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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