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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其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二手车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三、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由市商委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进行拍卖,对买受人发放同意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文件。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当地财政,由当地财政核定划拨必要的拍卖工作经费。买受人应当完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汽车市场经营者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应当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委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全市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布二手车流通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委备案,市商委定期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

  六、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商贸、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出售已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伪造车牌等违法车辆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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