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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
(渝府发〔2008〕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主城区不再增设专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设置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除主城区、双桥区以外的其他各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1万辆以上;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梁平、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等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8000辆以上;双桥区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6000辆以上。支持、鼓励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分市场(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市场经营者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固定的交易场地、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及供用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及本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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