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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2、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二)其余远郊区县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
  1、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2、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3、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4、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本通知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高初步设计审批的工作质量。

  附件: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2.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一般公共│单体建筑面积 │8万平方米以 │2万平方米以 │5千平方米以 │5千平方米及以下 │
│建筑  │       │上     │上至8万平方 │上至2万平方 │        │
│    │       │      │米     │米     │        │
│    ├───────┼──────┼──────┼──────┼────────┤
│    │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4千万元以上 │1千万元以上 │1千万元及以下  │
│    │       │      │至2亿元   │至4千万元  │        │
│    ├───────┼──────┼──────┼──────┼────────┤
│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以上至10│24米以上至50│24米及以下(其中│
│    │       │      │0米     │米     │砌体建筑不得超过│
│    │       │      │      │      │抗震规范高度限值│
│    │       │      │      │      │要求)     │
├────┼───────┼──────┼──────┼──────┼────────┤
│住宅、宿│层数     │      │20层以上  │12层以上至20│12层及以下(其中│
│舍   │       │      │      │层     │砌体建筑不得超过│
│    │       │      │      │      │抗震规范层数限值│
│    │       │      │      │      │要求)     │
├────┼───────┼──────┼──────┼──────┼────────┤
│居位区、│总建筑面积  │      │10万平方米以│10万平方米及│        │
│工厂生活│       │      │上     │以下    │        │
│区   │       │      │      │      │        │
├────┼───────┼──────┼──────┼──────┤        │
│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5万平方米以 │1万平方米以 │1万平方米及 │        │
│    │筑面积)   │上     │上至5万平方 │以下    │        │
│    │       │      │米     │      │        │
│    ├───────┼──────┼──────┼──────┤        │
│    │附建式人防(防│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上 │        │
│    │护等级)   │      │      │      │        │
├────┼───────┼──────┼──────┼──────┤        │
│特殊公共│超限高层建筑抗│抗震设防区特│抗震设防区建│      │        │
│建筑  │震要求    │殊超限高层建│筑高度100米 │      │        │
│    │       │筑     │及以下的一般│      │        │
│    │       │      │超限高层建筑│      │        │
│    ├───────┼──────┼──────┼──────┤        │
│    │技术复杂、有声│技术特别复杂│技术比较复杂│      │        │
│    │、光、热、振动│      │      │      │        │
│    │、视线等特殊要│      │      │      │        │
│    │求      │      │      │      │        │
│    ├───────┼──────┼──────┼──────┤        │
│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省级经济、文│      │        │
│    │       │文化、历史、│化、历史、涉│      │        │
│    │       │涉外等重点工│外等重点工程│      │        │
│    │       │作项目   │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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