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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渝建发〔2006〕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规划发展局,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
  为了全面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分期建设项目按工程总规模控制):
  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详附件)。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
  (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超过12米、6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九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151号令)执行。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市人代会常委会20号公告)执行。
  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
  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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