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应制订合理的婴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婴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幼儿。
第六章 托儿所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 托儿所按照规模大小设所长、副所长、教养员、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托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托儿所工作,重大事项由所长召集全体教职工商议,所长对托儿所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妇联和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全所卫生保健、教养、安全保卫等领导工作,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组织全所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关心并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教养员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教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婴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等工作。
3、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婴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4、定期向所长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托儿所保育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托儿所安全、卫生保健制度,负责本班的清洁卫生工作和婴幼儿的护理工作。
2、在教养员指导下,管理婴幼儿的生活,配合教养员组织教育活动。
3、妥善保管婴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四条 托儿所医务人员主要是:
1、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