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托儿所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应制订合理的婴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婴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婴幼儿。

第六章 托儿所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 托儿所按照规模大小设所长、副所长、教养员、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托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托儿所工作,重大事项由所长召集全体教职工商议,所长对托儿所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妇联和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全所卫生保健、教养、安全保卫等领导工作,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组织全所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关心并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教养员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教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婴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等工作。

  3、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婴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4、定期向所长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托儿所保育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托儿所安全、卫生保健制度,负责本班的清洁卫生工作和婴幼儿的护理工作。

  2、在教养员指导下,管理婴幼儿的生活,配合教养员组织教育活动。

  3、妥善保管婴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四条 托儿所医务人员主要是:

  1、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