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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等,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包括年度计划),应向市信息办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请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市信息办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由市信息办及时反馈原申请单位。
  (二)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方案须报市信息办备案审核。需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申请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三、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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