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各级都要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定期通报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情况,安排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和许可证的管理,指导并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公安、贸粮、供销、工商等部门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经营、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尤其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批发经营单位的监管,保障合法经营。
吴兴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部门要做好对市区限放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定点、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经营户的培训,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有序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一)市供销、贸粮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职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工作。建立以批发单位为主体,以零售网点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体系,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和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的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规范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