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护环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水泥工业的环境监管,舒缓环境压力。
(二)加大机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
1、加大对承诺拆除机立窑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审批建设水泥项目时承诺淘汰的机立窑,对已到期而未拆除的机立窑,将严格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兑现拆窑承诺。对已承诺淘汰而未到期的机立窑,也将实行跟踪监督。
2、充分发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作用。严格执行《关于浙江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已承诺淘汰而到期不兑现的企业取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全部取消机立窑及其它落后水泥工艺的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严把水泥生产许可证件的审核审查关。质检部门对承诺淘汰到期的机立窑和其它落后工艺,原则上不再审核申报换发生产许可证。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在投产后的3-6个月内都必须申请生产许可证审查,并提供其履行压小承诺的完成拆窑证明;水泥粉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在审查时,也必须提供上述证明。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立窑企业的生产条件加强检查,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4、加大环保监管力度。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排污。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使用放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泥企业放射源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提高监控能力。对超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实行限产达标排放,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对承诺淘汰到期的机立窑和其它落后工艺,原则上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5、控制机立窑的供用电。水泥行业的用电,优先保障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的需要。在机立窑没有完全淘汰的情况下,将机立窑生产企业列入首先限电的对象和序列。对所有承诺淘汰的机立窑和其它落后工艺到期后,将采取更严格的限电措施,必要时停止供电。
6、限制机立窑水泥的市场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使用水泥管理的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检查力度,严把检验关和监理关,防止将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使用到工程上。按照国家商务部等七部委令规定,鼓励推广使用优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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