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消高等学校的市政府奖学金和助学金政策,高等学校的奖助学金政策统一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同时,在市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就读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本市户籍学生中继续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继续大力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高等学校内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捐资助学。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市)、区和市属高校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切实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到及时发放。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各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