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6〕150号),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在校生总人数5%设立奖学金,并向就读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艰苦行业相关专业的优秀学生倾斜,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3档,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继续实施现行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帮困助学政策和免费享受营养餐政策的前提下,将国家助学金资助面扩大到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即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期间仍然免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和服装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资助,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校期间仍然免学费、代管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资助。除此之外的所有学生,一、二年级资助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经费保障。
市本级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中职奖学金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外,其余由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承担。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中职奖学金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市)、区承担。市为帮助各县(市)、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中职奖学金的建立工作,对奉化、宁海、象山三县(市)按所需经费的30%给予专项补助,补助所需经费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列支。